在国内观众中享有极高口碑的电影《战狼2》于2017年7月27日首映,累计上映长达三个月,总计观影人次1.59亿,最终票房56.8亿人民币。2017年12月,该片还获得2017中国-东盟电影节最佳影片奖,在第二届澳门国际影展上获得亚洲人气电影大奖。
伴随着名誉而来的是难以遏制的盗版与非法传播,进入2018年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先后将今日头条、百度、电信等诉至法院,要求后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上述案件累计索赔金额累计已达千万,目前这些案件均在进一步审理中。而今日,因认为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电影《战狼2》的点播服务,优酷公司将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亚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在看到了《战狼2》极大的市场潜力后,优酷公司支付了相关版权费用,依法取得了对《战狼2》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护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优酷公司取得的授权期限,该影片自2017年11月03日通过优酷公司所运营的“优酷网”进行独家首播。
然而由于其极高的人气与口碑,《战狼2》从一开始就遭到多次盗播,网络上传播的盗版资源数不胜数。获得传播授权后,优酷公司开始着手打击网络非法传播的盗版《战狼2》。
今日庭审中,优酷公司诉称,本公司为取得《战狼2》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支付了巨额版权费。该片自2017年11月03日通过优酷网独家首播。其发现,该片尚未在网络首播时, “掌门”客户端便向用户提供该片在内的相关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
“掌门”安卓手机客户端及IOS手机客户端系被告该亚公司开发运营的产品,该软件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经公证证实,“掌门”安卓手机客户端及IOS手机客户端设有点播功能,用户可以在接入互联网后通过上述手机客户端点播观看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相关影视作品。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影片尚未在网络中首播,可见,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优酷公司的经济利益。
故此,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对电影《战狼2》提供网络传播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该亚公司辩称,本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也未进行编辑推送,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第三方发布的侵权行为,该亚公司不存在过错。由于互联网信息庞大,要求原告现行进行判断,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应当由掌门用户承担责任。只要发生侵权就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就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
该亚公司认为,从制度设定上己方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收到侵权通知后就进行了必要的方式进行了删除。所以就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该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且未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利。在实际操作中,该亚公司没有对第三方的受益中进行获取,没有帮助第三方从事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如果从第三方视频发布情况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是远远低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该亚公司给权利人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设立了相应的机制,原告诉请的事项通过该亚公司所设立的侵权投诉机制就可以得到维护,原告通过诉讼超过了必要性和正当性。
综上该亚公司认为应该主张超出了必要性,如果支持了原告,不利于和谐社会发展,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的诉求。
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双方最后同意调解。该案的后续进展知产力将进行持续追踪报道。(本文作者:bean)
本文转自:知产力
原文链接:http://news.zhichanli.cn/article/6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