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领域,尤其是药物化学领域,属于试验性科学领域,技术方案的可预测性较低,对于发明的描述,仅靠一般性原理性推论或简单描述是不够的,通常需要依靠已经完成的试验数据来证明。代理人不但要学习基本的撰写技巧,还要从答复实质审查通知书的角度反过来提高撰写的技术,减少答复时的被动。本文将从专利法相关条款出发,谈谈个人对化学发明申请撰写的看法。
1.保护客体
(1)微生物相关申请:
《审查指南》对微生物本身的可专利性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微生物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体,但是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本领域专业人员通过说明书所公开的方法可以重复得到;2)可由已知的微生物产生;3)已经保藏在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并保证可对公众开放。
(2)药物的医药用途:
化学领域,在对发明的物质进行了界定以后,经常的情况是有权项对于其用途进行限定,如果物质的用途涉及医药,尤其是药品的第二适应证(所谓“第二适应证”是指已知药品用于治疗其他新的疾病)往往与疾病的治疗有着必然的联系,将有可能触及到A25。例如,如果写成“物质A作为治疗疾病B的药物的应用”或者“物质A作为治疗疾病B的药物活性组分的应用”,遭遇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或者将其视为疾病的治疗方法而予以驳回,或者将其看成药品的制备方法而授权。如果授权,保护效力只涉及物质A在治疗B疾病的药品制备中的应用,而不包括医生使用该药品治病的非工业行为,制备的药品一旦售出,专利权即用尽。
2.公开不充分
《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根据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说明: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但是后期补入的实验数据仍具有不确定性。总之在撰写时,除去需要保留的技术秘密,在可公开的范围内,尽量将可提供的材料写入文件,将有助于日后有理有据地进行答辩,并方便修改文件,以期博得授权。
3.新颖性
化学领域的新颖性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范围内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但能够破坏该范围两端的化合物的新颖性,但是不破坏端值化合物的异构体的新颖性。新颖性方面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个别具体公开破坏了一般概念的新颖性,这时,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同样,涉及数值范围时,可以设置新的范围,条件是新设置的范围的端点必须是在申请的原始公开中已经具体描述过的。就一个化工过程而言,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影响因素不仅很多,而且相互交叉。由于化学领域属于试验性较强的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至今未知,因此,在文件撰写过程中,要重视实施例的撰写。同时,实施例撰写得好、数量足够也便于今后的修改。
4.创造性
创造性是决定专利申请授权与否最关键的条件,也是专利实质审查和复审无效中最具争议的话题。“如果依据现有技术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会以别无选择的方式出现该发明,此时预料不到的效果仅仅是附带的奖励式效果,不能用作创造性争辩理由。在多种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必须确定哪种技术效果是关键的,本领域更加希望获得的,哪种效果仅仅是偶然获得的,在确定时需要采用现实的方法,在给定案件中考虑到这些效果技术性和应用性的相对重要程度”。简单地讲,所谓“单行道理论”是指申请文件发现了现有技术框架下取得的某些之前人们所不知道的有益效果,但其技术本身并没有创造性的贡献。
综上所述,由于化学领域具有内容复杂广泛,需要重视实施例、检测手段证明效果,涉及生物材料还需要保藏,为了答复审查意见时减少被动,在撰写过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除了应当满足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化学发明的特点及要求。(作者:吕露,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转自:CN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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