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孟非,大家可能并不陌生,一档《非诚勿扰》栏目,除了捧红包括马诺、闫凤娇等在内的一干女嘉宾外,还让孟非、乐嘉等主持人,成为电视机前观众津津乐道的人物。然而,日前曾获多项主持人大奖的孟非,却因经营副业,被他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高大师”:“孟非小酿”存在9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事件的起因,还要从孟非经营的“孟非的小面”说起。
2014年11月,孟非像众多明星一样开始涉足了餐饮业,开创了属于自己的品牌“孟非的小面”。餐饮、餐饮,有“餐”当然也要有“饮”,于是孟非不仅煮了面还酿了酒,为此“孟非小酿”就诞生了。为此,孟非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孟非小酿”商标。然而,这样一瓶“孟非小酿”却被孟非曾经的合作方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高大师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据高大师公司介绍,其是中国精酿啤酒的领军型企业,公司及其精酿啤酒产品具备了世界范围内的卓越商誉。
高大师公司诉称,孟非曾经请求原告公司以“婴儿肥”精酿啤酒(合作期间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直接灌装为被告方的“孟非小酿”啤酒,并以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3)作为“孟非小酿”委托方。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1)、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被告2)、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4)和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被告6)均是“孟非小酿”啤酒的经营者(持有“孟非小酿”商标)、并对外市场推广与销售。孟非(被告5)是以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孟非的小面掌柜”对外营销,是“孟非小酿”啤酒实际的经营者。六位被告共同对原告公司实施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且,鉴于被告此前依赖原告公司进行过精酿啤酒的商业起步,被告对原告公司的商誉及精酿啤酒的品质有充分的认知,因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恶意侵犯情节严重之情形。
高大师公司认为上述被告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
1、 双方合作期间,被告方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发布“孟非小酿”是孟非自行酿造的啤酒,而且自酿的啤酒产量有限,构成虚假宣传。
2、 合作关系终结后,被告自行推出的新“孟非小酿”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大范围宣传,并突出地宣称“新包装,老口味”,恶意攀附了原告公司精酿啤酒的高品质。
3、2017年6月24日,被告方通过“南京头条”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孟非先生现身说法称“孟非小酿可以说是国产精酿啤酒中独树一帜的一支酒……从水源到啤酒花,孟老板都控制地很严格”等。不仅违反了《广告法》也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4、2017年8月13日,多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女士通过《澎湃新闻》公开地恶意贬损了原告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5、2017年8月11日,孟非在郭德纲微博上以恶意贬损原告法定代表人高岩的方式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誉。
6、被告方新“孟非小酿”啤酒于2017年5月20日已开始生产销售,而其自认的研制方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7始有食品经营资质、2017年8月24日始有食品销售者资质。被告方此市场经营行为违反市场管理行政法律、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7、被告方新“孟非小酿”啤酒成分含有大量酵母,但在配料表上没有标示市场经营行为违反市场管理行政法律、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8、2017年8月13日,在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同时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中,新“孟非小酿”研制人宣称新“孟非小酿”啤酒“每罐啤酒酿造周期大概需要一个月。从今年2月,到5月27日最终推出……”。这违背了精酿啤酒的常理,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9、根据我方证据记载,被告擅自使用我方企业名称简称,将其标注在“孟非小酿”的菜单图片进行商业宣传,造成消费者混淆。
孟非:原告主张牵强附会系恶意诉讼
针对高大师公司的诉讼请求,孟非方面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本质是恶意诉讼,直接目的是利用孟非的声誉进行攀附,提高商业知名度。原告在南京法院针对被告提起的诽谤之诉,南京法院一审已经判定我方胜诉。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孟非方面表示,原告指责孟非对高大师有侵权行为,并不是商业上的诋毁,原告将孟非列为被告不适格。其余五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并不一致在本案中消费行为,“孟非小酿”的销售仅仅限定在孟非面馆,并不是整个广大统一的市场销售,北京的两家被告都没实施被控虚假宣传行为。
而关于虚假宣传问题,孟非方面表示,新亚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加工的协议,原告应按被告指定的规格、类型各个方面进行生产,当然可以称为“自酿”。“孟非小酿”的特殊之处,在销售上主要限于孟非面馆,在销售对象是针对孟非的粉丝,孟非对粉丝说喝自酿的酒才是真正的生活,无论是法律上还是语言本身,都与不正当竞争差距甚远。
对方此次诉讼请求核心问题是“老口味”实际上,“老口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语言,意指依然都是自酿啤酒,依然使用的是孟非小酿”原来的指标。
“孟非小酿”实际生产商是黄山宁克松啤酒有限公司,其销售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范围均符合国家规定。被告方在京东商城查询了熊猫、嘉士伯、雪花等国内知名品牌,易拉罐精酿啤酒均未标识酵母,可见外包装是否标识酵母不会影响市场秩序。原告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存在牵强附会的嫌疑。
针对该案,因时间关系,法院将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关于该案后续进展,知产力将继续保持关注。
本文转自:知产力
原文链接:http://news.zhichanli.cn/article/6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