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通宣布在美国、德国和法国同时采取法律手段以解决魅族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问题时,魅族则在声明中表示“愿意为专利付费,但是需要合理费率”。一时间,专利许可费率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
一方认为收取的专利许可费过高,一方则认为专利许可费公平、合理;一方希望专利许可合同透明,一方则称涉及商业秘密,不愿公开。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专利许可费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专利许可费,到底谁说了算?
费用高低双方各执一词
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每一种高科技产品的背后,可能都包含着大量由不同专利权人所有的专利技术,专利许可也因此迎来了“黄金时代”。但在具体实践中,专利许可费的收取却时常面临难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介绍,目前,各国专利法基本上都是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许可的权 利,但没有规定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实践中主要存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3种方式,专利许可费也依据专利技术的含金量、许可方式等因素而不同。具体到某项专利技术的许可费的确定,通常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通过合同约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一次总付、提成费支付和入门费加提成费支付3种支付方式。
不过,就目前国内外涉及的专利许可案例看,很多都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与普通专利不同的是,标准必要专利因被纳入技术标准,实质上是利用公权力推广实施相关专利技术,标准的实施者为了使其产品符合标准并进入市场而必须实施标准中包含的专利,并无选择自由。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需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对标准实施者给予许可。
“但是,在许可谈判实践中,如何判断专利权人提出的许可方案是否符合FRAND原则,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往往各执一词,很难达成一致。”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洪义告诉本报记者,特别是在通信领域,通信技术标准中包含的专利很多,也涉及很多专利权人,每一个专利权人都希望对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获得尽量高的许可费,而标准实施者则希望降低其支付给每一个专利权人的许可费,以避免造成过高的专利费堆叠。这种矛盾导致一些许可谈判历经数年都不能达成一致。
“FRAND原则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含义不清,在法理上有多种理解,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通常会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解释,通过专利许可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这就使得FRAND原则可能被曲解,损害谈判中处于劣势一方的利益。”孙国瑞表示。
许可费率到底如何计算
近几年,随着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的增加,FRAND原则之下许可费应该如何计算受到广泛关注。
西安智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刘长春介绍,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实质上就是专利价值评估问题。专利价值的基础评估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但不论是什么方法,都只能对专利价值进行定性,而不好定量计算。因此,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就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法律状态、权利期限、专利质量、市场需求等。此外,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市场地位也是影响专利许可费的重要因素,谁处于主动地位,谁就拥有话语权。
在蒋洪义看来,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应充分考虑4个重要因素:一是专利本身的因素,例如专利的创新高度和产业化成熟程度、所属的技术领域、专利权类型、保护范围的大小、权利的稳定性、技术规避的难易程度、有效期限等;二是与许可内容相关的因素,例如许可期限、许可范围、许可方式等;三是被许可人相关因素,例如被许可人的技术需求程度、生产规模和专利实施能力等;四是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对专利价值的潜在影响,因为新的发展趋势可能会预示已有的专利技术即将发生贬值甚至被淘汰。
“目前,从美国、欧盟和中国的相关案例来看,法官在判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时,遵循的主要原则有:FRAND专利许可费必须为专利权人提供合理补偿;许可费应当限定于技术本身具有的价值,而不包括由于专利纳入标准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在确定FRAND专利许可费率时,法院应对比其他类似许可协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史少华介绍。据悉,在微软诉摩托罗拉专利侵权案以及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案中,法官判定FRAND许可费率主要采取了可比许可协议的方法,而在处理Innovatio和数家企业间的专利诉讼案时,法官采取了公式法计算专利许可费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计算FRAND专利许可费率或者许可费赔偿时,如何考虑专利劫持以及专利许可费叠加的影响、如何评估标准给专利带来的增量值、对比许可协议主要参考哪些因素、FRAND专利许可费计算基础是终端产品还是仅限定于最小可销售单元等问题仍存在较多争议。
面对争议可以多措并举
目前,专利许可费纠纷,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纠纷,越来越多地走上了司法诉讼的程序。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解释,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根据该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为其确定许可方案。
“比较而言,在高科技领域,我国企业专利积累相对较少,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不多,在面对国际竞争时,通常处于被许可方的我国企业,应多研究国内外的专利许可及侵权诉讼相关案例,了解FRAND等相关规则,把握法律中的关键点,勇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以争取到更多发展机会。”孙国瑞认为,华为与美国IDC公司一案的判决给部分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却不遵循FRAND原则的权利人以痛击,给中国受制于国外专利的企业带来了“好声音”。
“司法可以为推动、促进双方按照FRAND原则进行真诚、务实的谈判创造条件,但鉴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复杂性、FRAND原则的复杂性以及司法活动本身的有限性,司法本身很难彻底、全面解决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许可问题。”蒋洪义介绍,也正是因此,在华为公司与IDC公司案中,由于判决不涉及IDC公司在中国以外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华为产品出口海外或其海外工厂生产手机,仍然会涉及一些问题。最终,华为公司还是与IDC公司通过谈判途径,达成了全球范围的一揽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为了增加在谈判中的筹码,建议中国企业平时多练‘内功’,密切跟踪技术发展方向,找出技术创新突破口,进行周密的专利布局,形成强有力的专利组合,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话语权。在获得专利许可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充分调查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法律状态、权利期限、专利质量等信息,对许可专利做出准确判断和分析,以确保物有所值。在专利许可之后,应充分利用技术,更快占领市场,以便做到物尽其用。”刘长春表示。(吴艳)
本文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咨询网
原文地址: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96257